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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军书画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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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结构/章程
日期:2013-9-14
浏览:7618
中华将军书画交流协会章程
第一条 中华将军书画交流协会是以中国海峡两岸将军为主体,海峡两岸书画家共同参与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,是以弘扬传统优秀的中华文化,推动中华民族复兴大业,增进海峡两岸同胞“五源两地”血浓于水的民族情感为宗旨。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建设,提升中华民族在国际上的地位为使命,并以搭建两岸将军军旅文化互动平台,增进相互了解,加强民族凝聚力,促进祖国和平发展为己任的非营利文化艺术交流机构,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、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社会力量。
第二条 中华将军书画交流协会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主体,坚持科学发展观,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坚持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、“古为今用、推陈出新”的方针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,新生艺术规律,广泛团结、组织两岸三地著名军、地书画家,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画艺术事业,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,为促进祖国的和平发展,为两岸民众的福祉而奋斗不息。
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、法规,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、学术和社会活动。
第四条 中华将军书画交流协会由爱好书画的将军、中国书法协会会员、中国美协会员以及各地书画名家联合组成。凡赞成本会会章,并具备相应条件,可提出申请,报本会主席团审批,履行手续后,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集体参加中华将军书画交流协会的,视同团体会员。
第五条 凡是华人,具有将军军衔或相当于将军军衔的地方领导,在书画艺术领域取得较高成就,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,符合入会条件,赞成本会章程者,由本人提出申请,两名本会会员介绍,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,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,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: 1、由两位将军书面推荐,具有一定的书画艺术修养。 2、在理论研究、创作上有较高成就的书画艺术家。 3、从事书法教育、编辑出版、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教育家、艺术家、政治家。
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,经主席团批准后,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。
第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与义务: A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1、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2、 参加本会的活动; 3、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4、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5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 6、会内其它合法权益。 B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1、 遵守本会章程; 2、维护本会权益并做出贡献; 2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 3、及时向本会反映汇报艺术创作情况,提供优良的作品资料; 4、向本会推荐人才、订阅会内刊物。
第八条 若有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本会章程,视情节轻重,经合法程序后,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,可给予通报批评、暂停会籍、取消会籍的处理。
第九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两岸三地军、地书画家为己任。对会员有联络、协调、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。
第十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,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、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。
第十一条 继承和发扬中华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,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,提倡艺术形式、风格、流派的多样化。认真组织书画展览、国际书画展览、两岸三地将军书画节等各种形式类别的活动或比赛,以及其他评奖活动。大力繁荣书画创作、开展书画理论研究,组织学术交流,加强编辑出版,推动书画教育,培养书画人才,壮大书画队伍。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。
第十二条 重视、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,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,促进书画艺术的普及与提高。
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,积极开展书画艺术的经营活动,加强基础建设,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,为会员创造良好条件。
第十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。
第十五条 加强与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书法团体和书法家的联系与合作;积极发展与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画组织、书画家的横向联系与合作,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做出不懈的努力。
第十六条、致力于对外书画交流,加强与国外书画组织、书画家的联系,为繁荣书画事业、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,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贡献力量。
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。其职责是: 1、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。 2、审议工作报告; 3、制定和修改《中华将军书画交流协会章程》; 4、选举产生领导机构; 5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 6、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名
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,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。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团体会员代表,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,报本会主席团确认。
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由主席团召集,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会议。
第二十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,经过民主程序,予以调整、罢免或撤换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,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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